合肥市医保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政策调整

「本文来源:安徽商报」

1月6日,记者从合肥市医保局获悉,《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管理办法》同时开始施行。新规定调整了部分病种的限额标准,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重症肌无力、结核病、血友病等18个病种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参保人员(单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居民除外)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年度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起付标准执行,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申请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计算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家庭医生签约患者定点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免除起付标准。费用报销比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此次对同一病种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分别设定限额,并明确不得同时享受。同时患多种慢特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关联病种按30%增加支付额度。参保人员因所患慢特病病情变化住院治疗的,不重复享受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待遇。

由于精神障碍患医院治疗,而且负担较重,新规免除了精神障碍病种门诊起付费用。同时,参保职工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病种不设门诊起付标准,使用相关医用材料和乙类药品不计算个人先付费用。

慢特病门诊实行定点管理,但此次放宽了定点限制。由原先规定的选择1家调整为“原则上选择1家作为慢特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满足多病种参保人员的定点需求。可以选择1家谈判药定点药店作为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购药费用,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慢特病门诊费用合并计算。1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1次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合肥市对63种门诊慢特病确定了支付限额,此次重新调整了18个病种限额标准,这18个病种分别是:心功能不全、特发性肺纤维化、肢端肥大症、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黄斑性眼病、精神障碍、结核病、耐药性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血友病(中型)、血友病(重型)、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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