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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还有没有机会侦破悬案系列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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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在写《铊毒版监狱无间风云》时,就曾经提到过朱令案。没想到直到今天才有兴趣写朱令案,究其原因,是因为朱令案实在是牵扯到相当多层面的东西。
你不知道的共和国血案(五):铊毒版的狱内无间风云
但由于最近紧张的空气,子敬决定还是尽量从破案角度来分析,这起案件是否真有可能被侦破。
想要破案,就得知道案件是怎样一个大体过程,众所周知,朱令是两次中毒。
年11月24日受害人朱令出现第一次铊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胃肠道症状,她先是肚子痛,吃不下饭,10天后胃部开始出现不适。后来职业病防治所的陈振阳认为这是铊中毒的典型症状。
铊这种毒药非常厉害,可通过消化道、皮肤接触、呼吸道等进入人体,导致人体中毒。铊在体内有蓄积作用,几乎所有组织脏器中都会含有铊,可引起多脏器功能损害及退行性改变,但在肾脏的质量浓度最高,而神经毒性表现最为突出。
朱令第一次中毒先表现出胃肠道症状,说明她体内的铊应是口服。这是因为,铊在由口服进入体内后会首先刺激胃肠道粘膜而出现恶心、呕吐,也可出现腹痛、腹泻、便秘等症状。十几天后,朱令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后全部掉光。研究发现,脱发常出现于中毒后第2至3周,完全脱发见于1个月左右。
那么,第一次中毒到底是轻还是重呢?
铊中毒一般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铊中毒多发生在皮肤接触或口服铊化合物,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或消化系统症状。与急性中毒相比,慢性铊中毒发病较缓,主要发生在典型的铊矿区、含铊矿石选矿厂和冶炼厂、发电厂(用含铊煤作燃料)等地区附近。
所以,受害人第一次铊中毒属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又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3个等级。轻度中毒主要症状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腹痛症状及尿铊明显增高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1)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经常感觉到麻木或者疼痛,又或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样分布,可伴跟腱反射减弱;
2)明显脱发,指(趾)甲出现米氏纹;
米氏纹的出现一般代表重金属中毒
3)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所以朱令第一次中毒为急性中毒,属轻度级别。那么她中毒的量是多大呢?我猜不会超过50毫克。
因为铊毒的致死量是8~14毫克/公斤,朱令是国家二级运动员,她的体重不会太轻也不会太重,我估计在斤左右。在北大铊毒案当中,投毒者李小龙使用的铊毒剂量是60毫克,这是他精心计算过的,毒不死人却让人痛苦万分。在考虑朱令之后靠自己身体挺过来之后,这次的剂量应该是在50毫克以内。由此来看,第一次投毒,下毒者非常小心。
朱令在承受住第一次投毒之后,怕耽误学业,寒假之后再次返回了学校上课。
年3月6日朱令再次出现中毒症状。这次,她的腿疼痛十分厉害,并感到眩晕。
刚开始,她出现了强烈的脚痛、小腿痛,痛得不敢触及任何物品。很快就发展到了腰部。到神经科检查时,发现她两手指甲有明显的米氏纹。入院后病情继续发展,很快波及胸部,面肌歪斜,语音不清,饮水呛咳,出现呼吸困难,采取气管插管进行人工呼吸。3月下旬朱令陷入昏迷,头发又一次全部脱落。
铊中毒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它是以神经系统为最主要的破坏目标。一般在第2~5天出现周围神经系统损害。对应此案受害人临床表现即为双下肢麻木并向上发展。当接触较高剂量铊时以中枢神经系统受损为主,症状包括定向障碍、昏睡、幻觉、惊厥、精神异常、甚至脑水肿及中枢性呼吸衰竭,成为早期死亡的主要原因。
3月15日,受害人的症状持续加重,先后出现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呼吸消失。这一系列症状主要是铊进入人体后累及大多数脑神经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视力减退、球后神经炎、视神经萎缩、上睑下垂、眼肌麻痹、周围性面瘫、构音及吞咽困难。以视神经、迷走神经损伤最为常见,视神经损伤的发生率约为25%。此后,医院又采取血浆置换法等措施来紧急维持受害人的生命。然而这一切都没能阻止受害人陷入昏迷。
年4月28日确诊真实病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年10月,已昏迷半年之久的朱令终于苏醒过来。经过治疗,受害人上肢已能活动,记忆力也有一定的恢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简单地表达一些问题。舌头和嘴的肌肉配合不协调,无法用正确语言来表达她想要表达的内容。两腿肌力仅1~2级。视力减退,视力神经部分萎缩。CT检查结果,整个大脑、小脑出现萎缩。受害人第二次中毒在中度级别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之一项者可被确诊为重度级别:
1)四肢肌肉明显萎缩;
2)心、肺、肝、肾、脑中的某一个发生重度损害。显而易见,朱令第二次铊中毒属重度级别。
那么,第二次铊毒的剂量大约有多大呢?我认为,大约在毫克左右。理由是,朱令的中毒症状非常严重,如果不是遇到意外情况,她可以说是死定了,因此通过计算可知这次是致死剂量,应该至少达到了毫克。
如果不是意外情况的出现,朱令肯定是死的透透的了。然而,就在这时候,她的同学贝志诚的介入,让投毒者的行为终于暴漏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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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些人居然怀疑贝志诚是凶手,这实在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贝志诚是投毒者,他什么也不说,就让朱令无声无息地死掉,是最有利于他的,一旦朱令活过来发现什么蛛丝马迹,他就很难逃脱制裁了。就凭这一点,他就不是凶手。
我看了非常多的侦破纪实,可以说,投毒案是很难破获的一种。而铊毒又是诸多毒物当中,最有利于投毒而不利于破案的。
从年11月24日至年4月10日,两次中毒期间受害人及其家人乃至北京市医疗机构都没有发现其真实病因,直到贝志诚的介入,此案才出现转机。朱令陷入昏迷,生命受到威胁,然而却始终找不到病因。听了贝志诚的建议,朱令父母怀着一丝希望,受害人父母辗转找到了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的陈振阳进行检测。4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受害人为两次铊中毒。直到此时,投毒者的行为才暴露出来。
贝志诚的介入,是投毒者事前所没有预料到的,这不仅改变了案情的转向,也使投毒者真正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投毒者选择铊作为毒物,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隐藏其犯罪行为,而这也成为此后国内众多铊投毒案中犯罪人选择铊进行投毒的主要原因。利用相关专业知识隐藏自己的投毒行为,这可以说是“高智商”犯罪了。
朱令出生于年,年7月成为清华大学一年级化学专业在校学生。按照当时国内大学5年制的通用教学计划,前两年应为基础课程教育阶段,此后才进入化学专业课程的学习。也就是说,大概从年7月到12月是朱令进入化学专业课程学习的第一个学期。
朱令第二次中毒是年,当年的春节是年1月30日,正月十五是2月14日。因此可以推测,年受害人所在大学化学系应该在12月底到次年1月中旬左右的某一天开始放寒假;年2月底至3月初的某一天是次年新学期开学之日。也就是说,投毒者第一次投毒选择受害人在年第二个学期即将结束前;第二次投毒选择在次年新学期开学后的几天之内。两次投毒之间是该大学寒假。
而铊经口进入人体后,潜伏期长短与剂量大小有关,一般约在12~24h,甚至长达48h。根据两次投毒剂量的粗略估计,投毒者第一次投毒时间大约在年11月22日至23日之间,第二次大约在年3月5日至6日之间。
由于我国当时的化工发展比较滞后,因此直到年才将职业性铊中毒列为法定的职业病之一。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社会交通、网络等并不发达,社会上普通民众的文化素质并不高,对铊及其化合物这种稀有化学物质基本没有了解,甚至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所以当时能够了解并接触铊及其化合物的人群多集中在化工专业或领域。
朱令第一次中毒发生之前很有可能她已经接触到铊及其化合物的相关化学知识,但由于专业领域不同,受害人对铊中毒的相关医学和卫生知识并不了解。在这里,此案的时间关联性就被清楚的呈现出来:
1)在第一次投毒之前,投毒者必须首先了解铊及其化合物的基本化学知识,并有机会获取该化学毒物;
2)第一次投毒没有达到投毒者的“预期目的”;
3)第二次投毒表明,投毒者为达到那个“预期目的”表现出内心“坚定”和非常“迫切”的心理特征,所以当投毒者在次年新学期开学后没过几天就“急切”地实施二次投毒,并明显加大了铊的剂量。
但朱令案特殊的情况就在于,她的同学都是学化学的,都或多或少了解铊的毒性,这些人智力极高,只要稍微花一点时间,就可以掌握铊毒的致命剂量是多少。很多人强调,朱令的同学中只有孙维才有条件接触到铊,她又是和朱令一个宿舍的,因此就一口咬定孙维是凶手。但这种想法不够严密,孙维确实是嫌疑人之一,但朱令宿舍内的其他人以及周边宿舍的人或者能够接触到朱令日常生活用品的人,也都有嫌疑,特别是宿舍内的其他人以及周边宿舍的人,嫌疑和孙维也都相差无几,因此想从这方面破案,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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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投毒者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
从两次投毒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此案的投毒者在极力隐藏自己的行为,但由于对铊中毒机理不清楚,因此无法准确把握铊的剂量。在第一次投毒时投毒者内心肯定非常紧张,也可能是第一次犯案,生怕造成对方死亡,引起警方介入而引火烧身。因此,投毒者小心翼翼,严格限制了铊的剂量。这才是此案受害人第一次中毒后,在病因不明的情况下仍能康复出院的真正原因。
第一次中毒后,朱令身心必然遭受沉重打击。如果投毒者仅是想给对方一个“教训”的话,此时就应该收手了。然而案情事实表明当凶手在次年新学期开学后发现朱令“再次”出现在校园中时,并没有因此而放过她,相反这更加激起了投毒者二次投毒的决心。
此时投毒者的内心应该是复杂的。首先,投毒者第一次的投毒行为没有被发现,即使在当时国内医疗水平最高的北京市也没有发现受害人真正病因。如果之前投毒者还心有余悸的话,那么此时应该放松了警惕,并感到庆幸和兴奋。所有这一切很可能增加了投毒者再次作案的侥幸心理。然而由于投毒者对铊中毒的相关卫生常识不了解,此时肯定还不晓得铊中毒早在年已被我国列为职业病之一,就是说当时在北京市的相关职业病卫生机构可以检测铊中毒。
其次,也是此案最重要的一点,投毒者认为第一次投毒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投毒者把这一切归咎于自己经验不足导致毒物剂量过少。有了第一次的经验和体会,投毒者完全放松了警惕,或者投毒者错误地认为即使对方死去,任何人也不会发现自己的罪行,所以并不像此前那样过渡北京白癜风那儿好北京白癜风那儿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