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五次减刑,出狱后则控告狱长

年的时候,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9月份,被移送到川中监狱管教。年,在两年缓期将要过去时,周某被减为无期徒刑。年,因表现良好减刑为19年的有期徒刑。之后年、10年、11年三年,又各减刑一次。虽然,在年期间,因为不服管教,而被监狱关了10天禁闭。但是,好在没有出什么大岔子,于年5月15日,被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的周某可能是工作不理想、或者心有怒气,觉得自己有冤屈。就在出狱后的几个月后,即年11月,一纸诉状把当时管理自己的狱警马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川中监狱,赔偿自己元的残疾赔偿金和.1元的生活费、护理费、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

周某的理由是:年的某一天,周某服刑的六大队被人偷了一件东西(生产的手套丢失),然后狱警马某,就叫自己出去询问反省,结果询问时遭受了马某施暴,被殴打致右腿受伤。之后,又被关了长达两个月的禁闭,导致自己得不到有效治疗,右腿肌肉大面积萎缩,落下残疾,伤残级别达到五级。周某还说,自己在站立反省时和马某产生了语言冲突,在许多犯人围观的情况下,马某把自己踢倒后,还拿出警棍对自己进行殴打。所以,要求获得共计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对周某陈述的“内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此事原来是一场乌龙。年10月,川中监狱询问了已经刑满释放的部分证人,如:“陈某、钟某、陈某某”。陈、钟两人直接都称自己在服刑期间,从未听说狱警马某有殴打过周某。询问陈某某时,陈某某说,听说过这一事,但是没有亲眼看到过。另外在年4月21日,也就是离周某尚有一个月出狱时,川中监狱还曾询问过周某的父母。周某的父母称:周某小时候有过一段摔伤经历,因为当时没有及时治疗,故而造成的右腿残疾,走路跛行。而在前两天,川中监狱询问周某时,周某也承认了这段幼时的经历。因此,赔偿委员根据,川中监狱管理比较完善,周某服刑期间也未向驻监监察室反映投诉,且当事人与描述与其他证人和事件事实有差异,不予支持。周某要求的川中监狱国家赔偿自己万余元各项费用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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